睿富房地產基金(00625)退市程序,因為基金資產北京佳程廣場的原先賣方田力的申索而受阻,田力早前向上訴庭上訴,反對高院指示基金受託人可分發睿富全部資產,而毋須預留部分以應付田力申索。上訴庭現認為田力在基金受託人尋求分產指示的聆訊最後一刻才加入,法院不一定要遷就,故現指原審法官判決正確,昨遂駁回田力的上訴。
上訴庭又指,這次分發資產安排對基金受益人有利,亦沒有基金持有人投訴。
睿富○七年把佳程廣場包裝成房產信託基金上市,隨着去年出售佳程廣場而決定退出上市,基金受託人HSBC Institutional Trust Services (Asia)Ltd.遂向法院尋求指示分發資產,聆訊於今年五月三十一日進行,之前雖然已知會田,但田沒有出席,甚至沒表示會抗辯。
直至六月二十四日,田才透過律師行去信原審法官的書記,指田要求就案件陳詞,及於法官頒布判詞前一天(即六月二十九日)才發出呈交證據傳票。之後於七月五日,田力正式入稟向睿富上市保薦人德意志銀行、基金受託人及基金管理人睿富中國房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索償共2.89億元。
田力堅稱分發資產聆訊具調查性質,法官應該給予田力發言機會。不過,上訴庭現認同基金管理人所指,即田力在聆訊最後一刻才加入,法院不一定要遷就,上訴庭故駁回田上訴。
案件編號:CACV124/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