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成功撤前高層申索

港交所(00388)遭○四年離職的前高級副總裁兼期交所營運總監關雄生提出勞資申索約2,600萬元一案,關自稱受港交所威脅辭職,以阻他獲發翌年可享的認股權,即變相遭解僱;港交所堅稱關是自願離任。高院昨認為關的情況不屬變相解僱,且未有證據顯示關當時有問及過或被否決過該批尚未到期發放的認股權,法官故應港交所申請,剔除兼撤銷關的申索。

關○○年獲通知將獲發放約56萬股港交所認股權,行使價每股7.52元,認股權會攤分往後四年每年發放,最後一期是○五年三月。但在○四年三月三日,港交所當時集團營運總裁鄺煜明(Patrick Conroy)向關表示關應辭職,否則會被解僱。關翌日遞辭職信,港交所發確認信詳述雙方協定的離職收益安排,關簽回確認信表明全盤接納。

官指不算變相解僱

關現稱變相被港交所「解僱」,又指在離職前七個月,為保另一同事免被裁員而自己月薪被減去8.5萬元,關稱若早知會被「解僱」,必不接受減薪;關又指若港交所要開除他須作出需時逾一年的紀律行動,故他在翌年發放最後一批認股權時必仍在任。關就此申索原來薪金及認股權等共約2,600萬元。法官指出,僱員受威脅若不自己請辭即遭開除,確可視為變相解僱,但若僱員的「請辭」乃受到金錢收益或推薦書等的驅使,那即使僱主有勸退,亦可算僱員是自願離職。

法官現指,港交所提出聘用期延至月底及34萬元恩恤金,均不屬港交所責任內須提供,即使視港交所勸退關的做法為變相解僱,但關翌日與港交所磋商及接納上述離職收益安排,便已屬雙方同意下的離職,不再算是變相解僱。

案件編號:HCA1498/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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