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機構加強監管場外衍生工具市場力度,金融管理局及證監會昨發表聯合諮詢文件,擬加強證監會權力,建議從事相關活動的機構或中介人,必須申請新增的第11類牌照,建議引入規定,賦予證監會對持倉引起系統性風險關注的大型市場參與者,實施監察權力,必須提供場外衍生工具活動資料以及減低持倉。
是次諮詢文件的諮詢期於下月三十日結束,最快一三年一月初實施。
○八年金融海嘯凸顯場外交易衍生工具透明度不足,故金管局及證監會就本港場外衍生工具市場監管制度提出建議。
文件指出,在資本、資金流動性及其他相關要求上,認可機構(如銀行等)的場外衍生工具交易活動現已受金管局監管監察,為填補可能出現的監管缺口,從事場外衍生工具活動的非認可機構,必須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建議新增的第11類受規管活動獲發牌照, 將在場外衍生工具市場活躍於提供交易、顧問及結算代理服務的中介人納入監管網。
不受金管局及證監會監管的大型市場參與者,同樣需要履行若干責任及規定,例如提供其場外衍生工具活動的資料,及按證監會要求減低持倉。證監會將訂明定量準則,以界定在港營運的大型參與者,並估計這些門檻會顯著較現時有關強制性匯報責任的門檻為高,料僅很少數市場人士會符合有關大型參與者定義。
文件又建議,標準化場外衍生工具交易應由指定的中央交易對手結算所(CCP)進行結算,但設有特定結算門檻,只在交易雙方超越有關門檻才需在CCP結算。金管局及證監會的構思是以絕對金額及參考名義價值來設定結算門檻,正收集本港場外衍生工具市場活動的數據,用作決定適當的門檻,並會每三年檢討一次結算門檻。在評估是否超越特定結算門檻時,將檢視有關人士在對上六個月的月底持倉名義平均值。金管局貨幣管理部助理總裁劉應彬表示,每個產品類別會有不同結算門檻,希望可涵蓋大部分市場活動。
此外,市場應向金管局設立的交易資料儲存庫匯報場外衍生工具交易資料,在確定一名人士是否已超越特定匯報門檻時,會參考其過去六個月相關的未平倉合約的平均名義價值,並根據其月底持倉狀況計算。
渣打香港認股證銷售董事翁世權表示,將過去不受監管的活動納入監管是大勢所趨,可加強投資者信心,如有機構動機不良,監管機構較易發現。他不認為會導致場外交易成交萎縮,影響屬短暫性,有需要始終要進行。
有熟悉場外衍生工具市場人士表示,場外衍生工具日新月異,同時是「度身訂造」,監管機構未必完全明白,必須要加強培訓來進行監管。
建議新制度應由金管局及證監會聯合監察及規管,其中:
(a) 金管局負責監察及規管認可機構的場外衍生工具活動,以及
(b) 證監會負責監察及規管持牌法團及其他人士的場外衍生工具活動。
建議引入強制性匯報及強制性結算責任,但最初僅適用於利率掉期及不交收遠期外匯合約,其後會分階段擴大至其他利率衍生工具及外匯衍生工具,以至股票衍生工具等其他資產類別。
建議的強制性結算責任將規定合結算資格交易會經由指定中央交易對手結算所結算。
建議規定場外衍生工具市場的主要參與者(認可機構除外),若他們作為中介人,須根據該條例申領牌照(第11類受規管活動)。
建議讓證監會能對場外衍生工具市場上不受證監會或金管局以中介人身份監管,但其持倉會引起潛在系統性風險關注的大型市場參與者,實施一定程度的監管監察,包括飭令減低持倉。
根據該條例第398條,在向立法會提呈有關附屬法例前會先公開諮詢,目標是在下年度的第一季,盡可能符合20國集團承諾所定的時間表,即在2012年底前實施有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