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財團De Monsa的公司De Monsa Investments Ltd.(下簡稱De Monsa),○八年一月簽訂初步協議,以1.38億元,向豪銘基金管理購入中環美國銀行中心37樓1至5室,但De Monsa指豪銘沒有交出業權文件的正本或源自正本的核證副本,而拒絕完成交易,De Monsa興訟踢契追還1,380萬元訂金,結果敗訴並須向豪銘賠償損失。De Monsa不服,昨提出上訴,上訴庭押後裁決。
De Monsa交易中要求豪銘交出一系列業權文件,其中一份追溯至七九年泵水系統的租地協議,事緣當年和記大廈與毗鄰的美國銀行中心(當時稱金門大廈)申請接駁在美利道停車場的海水供應系統,其後獲批在官地地底鋪設接駁水管,並因此與政府簽訂租約。
至八八年,政府再批出另一份租約,但租客只剩下美銀中心及有關承按人,而沒有和記大廈。De Monsa昨上訴指,八八年的租約並無取代七九年的租約,所以豪銘有責任交出七九年的文件。
另一方面,De Monsa又投訴豪銘交出的業權文件部分是「副本的副本」,該些核證副本並非源自正本,而是源自核證副本,De Monsa認為根據《物業轉易及財政條例》,副本應該來自正本。
另外,De Monsa又指未獲得物業九○年的押記令正本,雖然押記已解除,但De Monsa質疑取得押記的銀行,有可能會把押記再進一步作抵押。
上訴人:De Monsa Investments Ltd.
答辯人:豪銘基金管理
案件編號:CACV251/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