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放蛇」列券商四宗罪

證監會於去年七至十一月,向十家投資顧問及經紀行,就其非上市證券投資產品的銷售手法,進行俗稱「放蛇」的喬裝客戶檢查計劃。結果顯示銷售手法有「四宗罪」,其中就產品是否適合客戶而進行的評估有明顯不足。對於涉及有重大不足的投資顧問及經紀行,證監會已要求採取補救行動,並會繼續監察,若再現嚴重違規,將採取監管行動。

推介產品披露風險不足

據悉,該十家作為檢查對象的公司,其主要客戶為零售客戶,故主要是本地行。證監會向它們進行合共150次抽樣檢查。結果發現有「四宗罪」,包括對推介產品未充分了解;推介產品的特點及披露風險有不足;對證監會要求有不正確陳述;及就產品是否適合客戶,未考慮到客人個人情況。

試過有一個案,銷售職員向客戶表示,由於其有買賣股票經驗,故可購買任何投資產品,這說法明顯不正確。另有數年投資股債經驗的中年家庭主婦,被推介風險水平高於她的風險取向(低至中)的產品(新興市場和天然資源基金)。

在抽樣檢查中,佔16%的銷售手法欠理想,當中包括職員對產品了解不足,及向客戶提供不準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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