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廷驊公司上訴拗稅

南豐集團創辦人陳廷驊用以持有大批本港上市公司證券的興智投資,昨上訴高院,與稅局爭拗○三至○六年三個財政年度共逾4.4億元利得稅。爭拗源於九九年起施行的新會計準則,興智投資所持未變現的證券投資須按市值入帳,並在損益表中反映,稅局就帳面盈利向興智徵收利得稅,但興智堅稱證券根本未變現,帳面利潤不應課稅。上訴今天繼續。

大手持有信和置業

興智投資由Xing Feng Investments Ltd.全資持有,而Xing Feng則屬陳廷驊所有,興智董事包括陳廷驊次女楊慧慧及她的男友司徒啟瑞。按交易所紀錄,興智現持有信和置業(00083)及麗新發展(00488)的大批股票。

新準則影響入帳法

事源一九九九年起施行的新會計實務準則(SS-AP)2.124《投資證券的會計處理》,主要影響所有公司的證券入帳方法,以往公司可選擇以不同方法為證券投資入帳,短期證券投資可以市值入帳,長期投資則以成本入帳,但按當時的新會計準則,證券投資需要以公平市值入帳。

興智所持有的證券投資組合,在涉案的○三至○六年三個財政年度的市值,分別高達4.56億元、7.22億元及14.3億元。稅局及後就該三個財政年度,分別向興智徵收3,500萬元、1.21億元及2.89億元,合共逾4.4億元利得稅。

興智不滿稅局的評稅,昨上訴指,《稅務條例》第14條界定了何謂「利得稅」,「利得稅」是指「凡任何人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所衍生的利潤,才需繳交利得稅,但興智持有未變現證券根本不算是業務。

稱未變現不應課稅

興智又強調,帳目只是用作顯示價值的轉變,而非評定公司利潤的工具,即使損益表顯示未變現證券錄得某水平利潤,但公司日後真正出售證券時,未必仍可賺取同一水平盈利;而證券一日未變現,亦只屬帳面利潤,公司哪裏弄來資金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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