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商覆核圖則敗訴

持有炮台山電氣道嘉信大廈附近一幅地皮的Ashley 121 Ltd.(下稱申請人),○七年向建築事務監督呈交兩份建築圖則,分別興建一幢樓面面積9,600平方呎的非住宅大廈,及共36平方呎的舖位連附屬設施,但兩份圖則均被否決,申請人再向建築物上訴審裁處上訴,惟亦被判敗訴。

申請人早前向高院提出司法覆核,高院昨裁定申請人針對興建大廈的部分敗訴;至於舖位部分,則發還給上訴審裁處,重新計算涉案地段可用作發展的潛在呎數,是否足夠發展該舖。申請人在案中指他們可運用發展嘉信大廈剩餘的潛在發展呎數。

案件編號:HCAL49/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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