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人力和社會資源保障部,聯合銀監會、證監會及保監會,於昨日發布新修訂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重新規定了企業年金各項投資額度,其中投資股票等產品比例,將由不得高於投資組合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淨值的20%增加至30%。有關新管理辦法,將於今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所謂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願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根據新修訂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規定,企業年金基金財產限於境內投資,投資範圍包括銀行存款、國債、中央銀行票據、債券回購、萬能保險產品、投資連結保險產品、證券投資基金、股票,以及信用等級在投資級以上的金融債、企業(公司)債、可轉換債、短期融資券和中期票據等金融產品。
各項產品投資限額較舊版本有所調整。新管理辦法規定,投資銀行活期存款、中央銀行票據、債券回購等流動性產品以及貨幣市場基金的比例,不得低於投資組合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淨值的5%;而清算備付金、證券清算款以及一級市場證券申購資金,會視為流動性資產,投資債券正回購的比例不得高於投資組合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淨值的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