尖沙咀中間道遠東大廈一籃子單位的準買家,本年八月入稟高院,要求強制賣方履行雙方在本年七月所訂立的買賣協議,即把該批物業以1.78億元出售予買家。賣方早前向高院申請剔除傳訊令狀及申索書,法官昨指買家未能證明雙方已就涉案交易達成口頭協議,法官故應賣方申請,剔除買家的申索書。
涉案遠東大廈一籃子單位為地舖3至9號及11號、1樓商舖117至121號、2樓A、B、C單位、10樓A及B單位。案中買家為定富有限公司,由資深物業投資者黎永法及李彥華合持;賣方是由印裔投資者所持的Hyndland Investment Co. Ltd.。
買家指,雙方已就買賣協議的條文磋商並達成共識,故存在口頭協議。賣家不認同,指雙方往來文件上均有「以簽訂正式合約為實」的字眼,表明在簽訂正式合約前,雙方之間不存在任何具法律約束力的協議。法官指,買家不能單指有關字眼不能反映雙方當時的意思,而把它否定或不加以理會。
另外,買家代表收到來自賣方代表的手機短訊,稱賣方會指示律師繼續處理交易,買家遂指該短訊應視作雙方口頭協議的交易備忘錄。賣方反對,指該短訊沒有簽署作實,不屬一份正式的交易備忘錄。買家反指,以手機發放短訊是私人的溝通方式,隨着科技的發展,按下「寄出」的按鈕應構成簽署作實。
法官指,沒有簽署的手機短訊不能作為交易備忘錄,若按下「寄出」按鈕便構成簽署,那麼所有電子郵件及短訊均會成為被簽署的文件,這是不正確的說法。
原訴人:定富有限公司
答辯人:Hyndland Investment Co. Ltd.
案件編號:HCA 1287/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