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講場:上市企管須潔身自愛

一家前上市公司其數名負責人員,上周在本地法院分別被重判入獄9年半至12年不等,主審法官判刑時指,該案令銀行和投資者損失數十億,如此大規模的商業罪案近年愈見增加,他這次所作判刑,除了懲罰有關人等之外,亦要藉此提醒其他上市公司董事,法庭不會容忍此類惡行,言下之意,是要遏止類似罪行,必須重判,以儆效尤。

主審法官又指出,被告等因掌控一家上市公司而享盡榮華富貴,他們為了商業上的利益,而選擇不斷說謊及欺騙,罔顧保障投資者的法例,令公眾對制度失去信心,案件的直接受害者雖是銀行及金融機構,但它們會透過增加服務費用等來減低損失,故最終受害者是社會的基層人士。

欺詐股東不能姑息

那位主審法官的話一點也沒錯,上市公司出了事,無論是直接或間接,受連累的是社會公眾,金融機構雖有機會透過其他途徑尋求彌補,但影響還是會有的。至於公眾人士,尤其是持有有關上市公司股份的投資者,他們的損失更難以得到補償。

上市公司的高層負責人員,是否真像主審法官所說的「享盡榮華富貴」,或許因人而異,不能一言以概之,但由於他們可隨心所欲支配公司的所有資源,肯定是「衣食無憂」。

他們不論是上市公司的大股東或只是行政人員,既然公司的股份上了市,屬於公眾持股的公司,他們便需對公眾持股人士負責,因此做每一件事情,作每一個決定,或每一個行為,都需要小心及深思熟慮,並以股東的利益作為出發點。違背這些原則,甚至有說謊及欺騙股東的行為,被揭發了出來理應受罰,這也是保障投資者利益,建立良好公司管治必須採取的手段。

明知故犯罪加一等

貴為上市公司的大股東或高管,雖不一定是「大富大貴」,但肯定是個人的一項榮譽,很多辦企業的人總希望把企業上市,進身成為上市公司的權貴。一旦公司上了市,卻又不能適應繁瑣的上市規則,以及良好的公司管治守則等要求,辦起事來或做起業務決定,還是跟隨個人既往作風,我行我素,沒有留意或考慮是否合乎上市規則要求,到頭來小則因為違規遭受監管機構公開譴責,大則身陷法網,面對牢獄之災,個人榮譽付諸流水。

因此,要把公司上市,無論是為了集資讓業務得以進一步拓展,抑或藉此增加公司在業務夥伴與客戶之間的公信力,都必須做好心理準備,時刻對自己作出警惕,勿把上市的這件好事變成壞事,到頭來累人累己。

話得說回來,事實上也有不少的例子是明知故犯,刻意利用本身企業上市的地位,不是魚肉股東,便是借業務發展為名,不斷幹出榨取公司資源以自肥的勾當,這類上市公司高管,其實更應受嚴厲的懲處。

(作者為持牌註冊人士,本文只屬作者個人意見,並不代表作者所屬任何機構之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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