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時新股申請人必須在招股章程內載有其全部物業權益的估值資料,證監會及港交所(00388)昨建議,放寬新股申請人的物業估值規定,涉及自用物業,只在物業帳面值相等於資產總值15%或以上,才須進行估值。涉及物業發展及投資業務,仍要進行物業估值,但物業帳面值低於資產總值1%就除外。
證監會與港交所昨天就精簡物業估值規定之建議展開諮詢,建議修訂上市申請人招股章程,及發行人通函內披露物業估值的規定,諮詢將於明年二月十一日結束。
除了建議放寬新股申請人的物業估值規定外,同時建議已上市公司,可刪除有關收購或出售上市公司物業估值的規定,但涉及收購或出售非上市公司的物業,估值規定則維持不變,但物業權益帳面值低於發行人資產總值1%除外。
證監會指出,有關建議旨在減輕新股申請人及發行人不必要負擔,及提供具參考意義的披露,提升向投資者提供的資料的質素。但強調,它們仍須繼續按其一般披露責任,披露重要物業的相關資料。
此外,港交所早前建議將「合資格地產收購豁免」的範圍,擴大至涵蓋那些透過中國政府拍賣程序,向政府收購的內地土地或物業發展項目,已收到22份回應書,其中上市公司商會及地產建設商會等均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