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 Monsa掃貨案高層作供

印尼財團De Monsa股東劉常仁的公司因沒有完成中環荊威廣場、金鐘力寶中心及薄扶林貝沙灣的物業買賣交易,被賣方入稟沒收訂金索償;劉常仁的公司辯稱,涉案時劉常仁精神不健全,被地產代理「又逼又氹」才簽訂交易。

De Monsa的高層指二○○七年三月,劉常仁跌倒腦部受傷後,變得衝動及不理性,但該高層昨日供稱,並不記得涉案時地產代理用甚麼方法「氹」及「逼」劉常仁。

辯方指,劉常仁○七年三、四月時曾跌倒,傷及腦部,並入院接受手術。De Monsa的高層劉先生供稱,意外發生後,有時未能與劉常仁有效溝通,劉常仁談話時會說福建話或印尼話,又發「忟憎」。

指劉常仁傷後易被游說

地產代理向劉常仁推介物業,公司同事考慮後有時會建議劉常仁不接納,他心情好時會欣然接受建議;心情不好時就會「鬧人」。劉常仁「鬧」公司同事外,又會「鬧街外人」。

該名高層又在證人供辭中形容,○七年三月前,劉常仁是多元化、精明及謹慎的投資者,但意外發生後,劉常仁變得衝動不理性,在購買物業時,容易被信任的經紀游說。

不過,涉案地產代理一方盤問該高層時指,○八年時曾有經紀向劉常仁推介畢架山峰、御龍山等樓盤,該高層承認劉常仁並非所有推介物業均照買如儀,他會把樓盤資料分發給同事研究;該高層又指地產代理會誇大物業好處,但涉案三宗交易他卻不記得地產代理用甚麼方法「氹」及「逼」劉常仁。

原訴人:運潤發展

答辯人:De Monsa Investments Ltd.、中原地產代理

案件編號:HCA167/2009

原訴人:Multi Star Investment (Group)Ltd.

答辯人:De Monsa Investments Ltd.

案件編號:HCA1004/2009

原訴人:Probus Ltd.

答辯人:加寶有限公司、美聯物業代理

案件編號:HCA2723/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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