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證券經紀商ICAP (Hong Kong) Ltd.與兩名前僱員就離職補償問題生起訴訟,ICAP指兩名前僱員的薪金應該包括所賺佣金,所以計算給予僱主的離職代通知金時,亦應把佣金包括在內,ICAP因此向該兩名前僱員追討合共約3,000萬元代通知金,案件昨在高院開審。
案中前僱員陳綺蓮及郭志亮離職前,分別是證券部的主管及副主管,按照二人聘用合約,離職須於六個月前通知僱主。○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二人知會僱主以支付代通知金形式請辭,與其他下屬跳槽。
ICAP稱○五年二月曾分別向二人發信,提及證券部可獲發放相等於50%盈利的佣金,佣金會於每年四月及十月發放,二人在○六年四月及十月亦按該基準收佣。若二人留任,他們可於○七年四月及十月收取佣金,由於佣金是合約訂明,而非賞贈性質,故佣金應是薪金一部分,計代通知金時須一併考慮。
案件編號:HCA636-637/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