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前有批評指,近年不少上市前研究報告有誤導或誇張陳述,證監會建議加強監管,將現行防止分析員利益衝突的規定,擴大至首次公開招股的研究報告,而報告的內容只可取材自招股章程的資料,防止有大戶取得較散戶為多資訊,及確保公司的重要資料不會在上市前選擇性地披露予任何分析員。諮詢期至十一月底。
有投行人士早前去信政府及監管當局投訴,指近年多隻新股,保薦人都以自己公司之研究報告內的預測盈利,作為銷售文件內容向機構投資者進行推銷,但該預測盈利並無放在招股書內(招股書的盈利預測具法律責任),形成保薦人研究部可能作出過度樂觀甚至誤導的盈利預測,令投資者蒙受損失。
證監會昨日發表諮詢文件,建議擴大現行有關分析員利益衝突規定的適用範圍,要求首次公開招股的研究報告須與上市證券研究報告要符合相關規定。
證監會指,為令所有人均有平等機會獲取資訊,及防止「關連分析員」的上市前報告被申請人用來散發招股的重要資料,而不必承擔正式招股章程的責任,建議上市前報告的內容只可取材自招股章程及公開的資料;只有載於招股章程或上市文件的資料,才可向分析員披露。但證監會不會全面禁止上市前報告。
證監會行政總裁韋奕禮表示,建議採納後有助確保公司的重要資料不會在上市前選擇性地披露予任何分析員。
投資者學會主席譚紹興指,由新股保薦人或包銷商發表的新股推介報告,有存在角色衝突之嫌,贊成加強規管。
現行有關分析員利益衝突規定擴大至首次公開招股及房地產信託基金的研究報告
只有載於招股章程或上市文件的資料才可向分析員披露
交易前研究報告的內容應僅取材自招股章程的資料及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