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燈(00006)附屬就計算港島、鴨脷洲及南丫島發電、輸電、配電設施用地的差餉及地租,堅持以《利潤管制協議》訂明的一成五「准許收益」計算,早前土地審裁處裁定港燈一方勝訴,差餉物業估價署(下稱署方)須就○四\○五年測試個案年度,退還港燈一方多付了的一點四八億元差餉及地租,另加二千多萬元利息。不過,上訴庭昨推翻該判決,判署方上訴得直。
上訴庭昨指,土地審裁處接納「准許收益」的計算方法是犯了法律錯誤,署方自九十年代中期沿用的「加權資金成本方法」才屬正確。上訴庭指從現實角度出發,用地租金價值受外圍經濟因素影響,但「准許收益」只是反映九三年商議《利潤管制協議》時環境因素。
另外,上訴庭認為「准許收益」只是港燈的收入上限,數據顯示,港燈某些年度根本未能賺取「准許收益」,所以「准許收益」未必能反映實際收入。
港燈一方亦上訴○五至一○年共五個評估年度的差餉及地租,但該些上訴全部暫緩聆訊,等候本案結果。
案件編號:CACV27/2010
LDRA358/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