貝沙買家向發展商索償

貝沙灣一個單位的買家,○七年簽約付訂後未有繳付尾數完成交易,本年三月發展商發信通知買家終止合約,翌日更簽立協議備忘把單位轉售他人。原買家現指按合約條款,發展商的通知經平郵寄出後兩天,原買家才算收到通知,現時發展商明顯過早將單位轉售,即發展商悔約在先,原買家昨入稟高院向發展商追還約147萬元訂金,及另索償。

原訴買家為集高企業;答辯發展商為香港數碼港(附屬發展);涉案單位為貝沙灣六期第一座33樓A單位連一車位;原訴○七年十月簽立買賣合約,作價約1,467萬元購入該單位連車位。

○八年十一月發展商發出書面通知,要求原訴在同年十二月十二日繳付尾數,原訴並沒有如期成交,發展商同月二十日發信催繳,並表明或會行使合約條款,即或會沒收訂金及終止合約。然而之後十五個月雙方均再沒任何書信來往。

指終止合約通知期不足

直至本年三月二十二日,發展商發律師信予原訴終止合約,翌日即另訂立協議備忘把物業以約1,484萬元轉售他人。原訴現質疑發展商通知期不足。

傳訊令編號:HCA1103/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