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顧問上訴駁回

中國稀土(00769)就籌措2,000萬美元(約1.56億港元),去年被裁定須支付合共42萬多元予融資顧問國際新青雲(亞洲)(下稱原訴)。原訴不服判決,指原審法官錯誤地駁回其18萬美元(約140萬港元)的「機會損失」申索,但上訴庭指原審無誤,昨駁回上訴。

○五年八月,中稀計劃向美國通用電氣融資2,000萬美元,並於○六年二月簽立顧問協議,委託原訴為上述融資尋找內地擔保機構,而中稀須向原訴支付20萬美元顧問費。原訴其後提議中稀可以子公司資產作抵押,換取內地銀行提供擔保,但中稀認為不可行,在支付2萬美元訂金後,拒絕支付餘下18萬美元。原審法官認同中稀理據,只下令中稀賠償2萬美元及26.9萬元浪費了的支出予原訴。

案件編號:CACV134/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