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六年被頒令清盤的前上市公司泰興光學,其全資附屬泰興眼鏡貿易(下稱泰興眼鏡)的清盤人,拒絕承認泰興眼鏡拖欠稅局1,036萬元利得稅,稅局去年獲判勝訴,清盤人須接納該筆稅款屬債項。清盤人不服,早前提出上訴,但上訴昨被上訴庭駁回,上訴庭堅持清盤人須於《稅務條例》的指定限期內提出異議,才屬有效。
案件牽涉九九至○六年共五個財政年度,泰興眼鏡被指沒有按《稅條條例》第70A(2)條的限期內提出上訴,及呈交報稅表。清盤人強調因集團涉及虛假交易,案中稅款未能反映泰興眼鏡的真實盈利,《稅務條例》不應凌駕於清盤人只確認真正債務的法定責任之上。
不過,上訴庭在判辭指稅款屬法定債項,《稅務條例》已列出挑戰評稅的程序,該程序應予以遵從;根據案例,一旦稅項已評定,法院並沒有司法權再處理評稅或其他相關事項是否正確的問題,因此駁回清盤人的上訴。
上訴人:泰興眼鏡貿易清盤人
答辯人:稅務局局長
案件編號:CACV285/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