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豐附屬拗稅提覆核

利豐(00494)子公司利豐(貿易)現正就○八/○九年度的利得稅評核,向稅局提出反對,並要求稅局在反對申請未有決定前,無條件暫緩徵收該年度稅款,但稅局僅同意無條件緩徵具爭議稅款的七成(約2.27億元),餘下三成(約9,709萬元),利豐(貿易)須先購買同額儲稅券才可獲准緩繳。利豐(貿易)指稅局這決定不合理,昨入稟高院提出司法覆核,圖推翻稅局這決定。

指內地收入應免稅

利豐(貿易)○八/○九年度稅務爭議,主要在其認為來自內地採購貨品營運所賺收入,與其海外採購的營運一樣,屬於非源自香港的離岸收入,應可免稅;另利豐(貿易)向控股公司Li & Fung(BVI) Ltd.(利豐全資附屬)繳付的市場推廣費用,屬於可扣稅的支出。

但稅局本年三月發出的稅務評核,並不接納利豐(貿易)上述看法,利豐(貿易)隨後提出反對,及要求在反對申請未有結果前,可無條件全數緩繳該年度稅款。但稅局上月決定要利豐在限期內購買等同三成具爭議稅款數額的儲稅券,利豐(貿易)雖不滿,但亦已在上月底購買了有關儲稅券。

利豐(貿易)指與稅局間,另有相類似爭議,其中涉及九二至○九年共十個課稅年度的爭議,稅務上訴委員會去年六月裁定利豐(貿易)在中港澳以外地區採購貨品所賺收入,屬離岸收入可免稅,此部分上訴得直;至於市場推廣費用扣稅的該部分,利豐(貿易)的上訴被駁回。利豐(貿易)與稅局均不滿判決,並會以案件呈述方式交高院定奪,高院聆訊定於明年四月展開。

求無條件緩繳稅款

利豐(貿易)現認為,其反對○八/○九年度稅務評核的申請,單參考稅務上訴委員會上述裁決,利豐(貿易)明顯勝算高,稅局無理由不讓其無條件緩繳稅款。

利豐昨收報33.5元,升0.25元。

申請人:利豐(貿易)

答辯人:稅務局局長

傳訊令編號:HCAL55/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