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山買家上訴遭駁回

畢架山一號一單位於○五年以轉讓公司股份形式出售,作價1,980萬元,但六月簽立的交易臨約並非由專業律師草擬,而是由地產代理代辦。該臨約訂明賣方須於同年七月簽訂股份轉讓文件,但十月成交時才須交出該文件。買方其後投訴賣方無如期簽訂股份轉讓文件,要求持有物業的公司董事退還50萬元訂金,惟被判敗訴。買方不服判決,昨向上訴庭提出上訴,但上訴被駁回。

原審判賣方可殺訂

原審法官裁定賣方反申索勝訴,可沒收該50萬元訂金。買方昨上訴時指,雖然臨約訂明股份轉讓文件於○五年十月成交時才交出,但基於商業角度,既然股份轉讓文件須於七月簽訂,賣方有隱含責任向他們證明文件已如期簽立,所以須出示文件原稿或副本,但賣方沒有這樣做,賣方亦無盡本身責任,因此不能反指買方違約。

但上訴庭質疑,賣方無責任在交易完成前交出文件,問題是出於臨約條款,而臨約是由地產代理草擬,而非律師,錯誤不在於賣方。

涉案單位為畢架山一號第16座1樓B連平台花園及1個車位,買方Tse Ping Shun David及Yick Wing Sheung,賣方為持有案中物業的Win Wise Investment Ltd.董事Lai Ho Man Shan Grace及Lai Kwok Ming,但買賣不成,賣方後指買方違約。

上訴人:Tse Ping Shun David及Yick Wing Sheung

答辯人:Lai Ho Man Shan Grace及Lai Kwok Ming

案件編號:CACV97/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