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併先徵詢證監擬放寬

證監會發表有關收購事宜修訂的諮詢文件,建議若干例行公布在發表前,毋須再呈交予證監會執行人員徵求意見。

現時所有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購回守則》發出的文件(如公布及通告等),在發表前,必須呈交執行人員(即證監會企業融資部執行董事或其授權人士),諮詢其意見。

執行人員近日探討是否適宜就若干例行性質,及不會引來執行人員重大意見的公布,放寬這項規定。

證監會在諮詢了收購委員會的意見後,提出上述建議,並諮詢市場意見。

有關收購事宜修訂的諮詢期為期4周,將在五月十九日結束。

有助減輕業界成本

證監會表示,建議有助減輕業界在合規方面的成本及負擔,亦提高發表公布一方以及市場人士的自律精神。但證監會指出,當事人及其顧問在遇到難以處理的個案時,就應事先諮詢執行人員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