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婦轉租為買,向業主購入單位,但他們在業主要求下,在未到成交日,便早早不經律師行直接向業主支付尾數,結果業主離港及無贖回物業,買家財樓兩失。買家控告代表律師行疏忽,指放款前已徵詢該行律師意見,律師當時表示無問題。高院不接納買家說法,駁回買家申索。
買家袁容輝、徐淑瑜夫婦,○八年三月簽約以130萬元向業主Tsang Suet Fan購入康盛花園單位,買家委託許天福經營的許天福律師事務所代表交易。律師行與買家就事件經過有不同版本。律師行指五月尾才知悉買家已先後直接交出117萬元尾數予Tsang,律師行大驚,急忙聯絡買家開會。
許天福供稱,六月二日Tsang偕買家同上律師行,許向買家指出事先放款會有風險,單位可能最終不能贖回,Tsang當場保證無問題,三人並簽署文件表明該117萬元已交收,毋須律師行代勞,日後樓款出現爭議,均與該行無關。
買家指Tsang其後離港無完成交易,物業被承按銀行收回。法官認為,上述文件與買家聲稱放款前已徵詢律師意見的說法難以脗合,法官相對地接納律師行一方的證供,駁回買家申索。
原訴人:袁容輝、徐淑瑜
答辯人:許天福經營的許天福律師事務所
案件編號:HCA1662/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