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界原居民透過收受仍在世親屬轉讓,可否像從去世親屬處繼承而來的土地般獲准豁免地租,涉及這問題的首個上訴庭個案,上訴庭昨頒下裁決,裁定只有透過死後繼承才符合《地租(評估及徵收)》的豁免支付地租資格,豁免資格並不包括在世轉讓,這並無違反維護新界原居民權益的《基本法》第40及第122條,因此駁回原居民上訴。
上訴庭指,土地審裁處一眾案例已判定在世轉讓不符合豁免資格,又指案中爭拗的「合法繼承」,只可透過有遺囑、無遺囑及按新界應用的中國傳統習俗三種途徑得來。
雖然,代表鄉議局發言的前立法會議員黃宏發指,在世轉讓的「分家」情況在新界時有出現,屬傳統習俗;但上訴庭認為這不能應用於本案,因本案上訴人是獨子,根本無家可分;再加上何謂中國傳統習俗牽涉解讀《新界條例》第17條,該條文所指的繼承便是死後繼承,事實上該條文亦已被廢除。
上訴庭又指,草擬《基本法》時存在的本港法律,可協助詮釋《基本法》意思,有關法律材料只提及死後繼承,故最終判上訴的原居民敗訴。
上訴原居民賴禧安,本身是大埔布心排村居民代表,他九二年十一月獲父親以送贈方式轉讓地皮,賴父九四年十月過世。賴禧安堅持父親所轉讓給他的地皮仍享豁免優惠,拒絕支付九七年至今合共不多於5,000元地租。 案件編號﹕CACV130/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