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講場:披露違規非刑事化合情理

財庫局就有關擬將上市公司披露股價敏感資料的若干規定納入法例的事宜,發表了諮詢文件,建議對違反適時向投資者披露股價敏感資料規例的上市公司及其董事採取民事制裁,包括最高罰款800萬元及5年內不能擔任上市公司董事或參與上市公司管理等罰則,這個建議惹來市場意見紛紜,反對者認為對上市公司阻嚇力不夠,亦有認為不建議循刑事起訴有關違規行為,卻改為建議以民事制裁方式,乃是屈服於商界壓力。

上市企業及其董事違反披露要求必須受到制裁,無可置疑乃是市場一致的共識,但此類違規有些是刻意的行為,有些卻是出於對披露要求理解不同,或是無心之失所造成,是否因此一併須負上刑責,卻是不同立場有不同的看法,由於茲事體大,絕對不可輕率處理。筆者認為政府是權衡了各方面的影響才作出這個建議,是負責任的做法,更加不應視作是對商界壓力的屈服。

談到來自商界的壓力,某些評論把去年初延長董事禁售期的爭議,跟這次的諮詢建議扯在一起,認為都是政府向商界壓力屈服的結果。從實質的情況分析,筆者絕對不能認同這個看法,延長董事禁售期的爭議,筆者當時仍然身處港交所(00388)的上市委員會,參與了整個爭議過程,商界的壓力並不是個人以及大多數委員考慮的因素。有關延長禁售期的規則,是否真正可以達到鼓吹執行該規則者所期望達到的目的,抑或是既不能達到目的,卻又會給上市企業帶來不利的因素,才是重要的考慮。

筆者去年說過,投資者及上市企業都是市場的使用者,上市委員會對兩者都同時必須負上責任,因此在制訂市場規則的時候,兩者的意見都必須聆聽,並予考慮,投資者的利益固然必須重視,受到保護,但倘若有關規則對上市企業確實可能構成影響,也是不能不加理會,延長董事禁售期最終因應上市企業的意見作出修訂,乃是權衡了有關規則的實際效能,以及對各方可能構成的影響達成的決定,豈能視作是屈服於上市企業的壓力。

負刑責易致資訊氾濫

同樣地,敏感資料披露要求暫不考慮以刑事責任處理,也不是沒有道理,如果硬是要把違反披露要求者刑事化,要他們負上刑責,必須十分清楚界定「敏感資料」定義,這方面將來在執行上爭議必然十分大,否則如一些意見認為,將來或會導致上市企業事無大小都向市場發布,無形中引致市場資訊氾濫,容易混亂,對上市企業也造成沉重負擔,且增加營運成本。這些皆非市場之福,此是其一。

其次,刑事化意味違反法例的上市企業無論是有意或是無心之失,其負責人包括董事會成員都可能需負上刑責,法例一旦推行,上市企業除非是大幅提升獨立非執行董事的薪酬,否則鮮會有人願意當上市企業的獨立非執行董事,冒上擔負刑事的責任,到時勢必大大增加上市企業聘任的困難與成本,對市場也是個不利的因素。

其三,上市企業負責人員利用內幕消息買賣,根據目前規例乃是需要負上刑責,但是按照新的敏感資料披露要求,上巿企業的負責人員無論是有意或是無心之失,甚至也沒有利用有關並未發布的資訊進行買賣,倘若也都要他們負上刑責,相對前者利用消息買賣的行為,人情道理上也未免過於嚴苛,且不公平。

有關諮詢文件值得討論者尚有很多方面,基於篇幅關係容後再談,無論如何,諮詢文件提議對違反敏感資料披露者,施以民事制裁而不用負上刑責,乃是較切合實際的構思,相信會獲得市場廣泛支持。

(作者為註冊持牌人士)(本文只屬作者個人意見,並不代表作者所屬任何機構之立場)

僑豐金融集團行政總裁

許照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