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水電工程東主為免生意出問題拖累物業,故以妻名義作「掛名」業主購入物業,多年後夫婦離婚,妻以業主身份出售單位,並向買家指明前夫仍未搬出,買家須自行負責處理。結果前夫拒絕遷走並驚動警方,買家入稟向該前夫收回物業,高院去年判買家敗訴,單位業權歸前夫所有,該買家的上訴昨再遭駁回,上訴庭指是買家自己當初無查究清楚。
案件涉及多個小市民未必清楚知道的法律原則,例如物業雖屬前妻名下,但因購金供款等全由前夫所出,前夫有權取回業權;另一個原則是法庭不會受理一些基於不法行為的申索,案中前夫為瞞騙債權人而以其妻名義買樓,買家指法庭不應將業權判歸前夫,但上訴庭指前夫生意經營暢順從沒有債主臨門,而物業多年前亦已贖按,故當初屬不法的目的最終並無實現,故無阻他取回業權。由於二人的夫妻關係,這便牽涉到另一個「假定預贈」原則,即前夫須證明自己無放棄權益才可取回業權,上訴庭現指前夫一直居於上址,其妻離婚後亦提出過物業售後交還120萬元給他,可見前妻亦承認前夫的權益。
上訴買家為Cheerbond Development Ltd.;答辯前夫為董國宇;涉案物業為旺角廣華街仁安大廈11樓B5物業;涉案買賣臨約二○○七年十二月所訂,作價280萬元。 案件編號:CACV238/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