貝沙撻訂賣家索賠勝訴

貝沙灣一單位的確認人以2,200萬元簽約把物業轉手,但下一手買家撻訂。確認人其後向買家索償,但買家拒賠重售差價,指確認人可取消與發展商之間的交易。不過,高院聆案官不接納買家理據,判買家須合共賠償約424萬元。

確認人Ip Siu Kuen○七年三月先以1,817萬元向發展商一手購入涉案的第三期7座45樓A室連車位,再於○八年一月以2,200萬元賣給嘉路船務。不過,嘉路無如期於○八年十二月完成交易,Ip被迫上會完成與發展商之間的交易。去年二月,Ip僅能以1,492萬元出售物業。

買家須賠約424萬

扣除330萬元沒收的訂金後,Ip向嘉路追討300多萬元差價損失,另加46萬多元雜費。嘉路堅持Ip無權申索差價損失,因為在這情況下,Ip有責任減低本身損失,她大可取消與發展商之間的第一手交易。發展商的合約中訂明,買家可要求發展商取消交易,發展商則會扣起5%樓價作賠償。Ip承認她知道該條款,但由於須在短時間內作出決定,她未想到行使該權力。

高院聆訊官則認為,即使Ip行使上述權力,但發展商答應取消交易的機會不大,因為當時正值金融海嘯,樓市大跌,由嘉路撻訂至Ip重售單位的三個月內,涉案物業售價已下跌至1,492萬元,比起Ip向發展商一手買入的1,817萬元下跌了18%。聆案官最終裁定嘉路須賠償差價連雜費共約42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