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重點
廈門新景地集團(下稱原訴)就廈門市思明區廈禾路22號地皮的交易,○八年入稟控告與達力集團(00029)關係密切的發展商裕景興業連同四家相關公司,原訴聲明有關答辯公司是以「法律構定信託」方式代其持有地皮公司股份。五名答辯人昨申請剔除原訴提出的「法律構定信託」申索,並要求擱置訴訟以進行仲裁。
購地涉逾億元
五名答辯人包括裕景興業、裕景興業(集團)、Eton Properties Group Ltd.,及兩家分別在香港及內地註冊的利景興業(廈門)有限公司(下分別稱香港利景及內地利景)。香港利景持有內地利景,內地利景則持有涉案廈禾路地皮。
原訴人指,○三年與裕景興業及裕景興業(集團)訂立協議,原訴擬支付1.2億元人民幣購入涉案地皮的發展權及相關收益,當原訴悉數支付1.2億元人民幣後,裕景興業及利景興業(廈門)會以象徵式港幣2元,轉讓香港利景股份給原訴一方。
但原訴指,裕景興業一方其後退還500萬元人民幣訂金,拒絕交易。
原訴又指,○五及○六年間,裕景興業一方把香港利景股份轉給關連公司Eton Properties,方式為直接配置或聲明由裕景興業(集團)代Eton Properties持有。原訴在案中要求聲明Eton Properties及裕景興業(集團)以法律構定信託方式代原訴持有香港利景股份。
答辯人昨申請剔除該法律構定信託申索,指雙方最初簽定的合約是轉讓地段發展權及收益,並非股份轉移合約,股份需待悉數收妥1.2億元人民幣後才會轉移,但事件中答辯人最終並沒有收到交易款項。
案件編號:HCA961/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