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海足球隊」班主朱明(又名陳駿)被私募基金旗下公司Cathay Port Ltd.(下稱原訴)興訟追討可換股票據本金1,000萬美元、利息203萬美元及罰息285萬美元(即合共約1,488萬美元,折合約1.16億港元)的案件,高院早前推翻朱明須先償還利息的裁決,另駁回原訴追索本金的簡易勝訴申請。原訴人不服上述判決,昨申請准許向上訴庭提出上訴,但申請被駁回。
指朱明欠票據利息
涉案票據由朱明所持有的公司China Group Logistics Investment Ltd.發行,該公司持有內地港口業務公司Nantong Xinda Harbour Investment Ltd.。原訴○五年九月入股Nantong的45%股權,同年底認購票據,朱明一方被指○七年起拖欠利息。
原訴人指○八年十二月與朱明一方簽訂延遲訴訟契約,朱明同意在同年十二月還清○七年利息欠款,否則須向原訴繳付年利率12厘的罰息。
追票據本金須正審
高院聆案官最初裁定朱明須先償還203萬美元票據利息,罰息部分則須正式審理。
今年一月,朱明向高院原訟庭上訴圖推翻上述判決,與此同時,原訴亦申請簡易勝訴判決,向朱明追討1,000萬美元票據本金。
結果高院原訟庭法官裁定朱明上訴得直,並駁回原訴的簡易判決申請,換句話說,案件須正式審理。原訴不服原訟庭判決,昨以上訴有勝訴機會為由,申請准許上訴案件至上訴庭,但高院原訟庭拒絕發出上訴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