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02/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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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人條例下年度呈修訂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稱,將根據檢討《受託人條例》公眾諮詢的總結,修訂法例,目標下年度向立法會提交有關修訂。不過,就受惠人對信託的知情權,及應否容許設立非慈善性質目的信託等,因市場意見分歧,仍需要再作進一步研究。

受益人知情權仍需研究

公眾諮詢於去年六至九月進行,共收到36份意見書。消息人士指出,在19項建議中,14項都得到市場支持,包括訂立新的受託人法定謹慎責任的建議、保留現行在《受託人條例》附表2所指明,屬預設性質的特准項目清單。受益人在某些條件下,毋須向法院申請而可撤換受託人;廢除反財產恒繼規則及反收益過度累積規則。

不過,有關受益人對信託的知情權,由於其複雜及具爭議性,而有關案例法律仍在演變,當局需要繼續研究。

就應否容許設立非慈善性質目的信託,由於有疑慮會成為洗黑錢工具,或作為在資產負債表以外的投資活動以作避稅,當局需要再進一步研究。

由於現行附表2的特准投資項目清單規定頗嚴謹,如只可投資最低市場資本額為100億元的上市公司、需連續五年有派息等,有意見指可否降低門檻至5億至10億元,或改為7至8年內有5年派息紀錄就可以投資等,政府將成立工作小組,邀請業界人士加入提供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