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鴻基公司(00086)旗下全資附屬新鴻基証券(下簡稱新証)因為○一年耀榮明泰(已除牌)股份的交易,遭控告違反擔保條款,被追討300萬美元(約2,340萬港元)及損失賠償。新証去年申請剔除原訴人的申索,原訴人包括耀榮明泰大股東Global Bridge Assets Ltd.(商人江建軍所控)在內,但申請被駁回。新証不服該判決,昨提出上訴,上訴庭押後判決。
○一年,Global Bridge Assets(下稱GBA)購入近16%耀榮明泰股權,成為最大單一股東。
涉耀榮股權交易
GBA指新証是上述交易的擔保人,若股份賣方(耀榮明泰原股東)無履行買賣協議訂定的責任,新証須將持有的40%湖北長州電力股權轉給GBA或其代表Long Prosperity Industrial Ltd.。
被指違擔保條款
GBA其後投訴賣方違反協議的責任,要求執行擔保條款。新証雖願支付300萬美元攤分款項予湖北長州電力的合營方,及把40%湖北長州電力股權轉予Long Prosperity,○一年並與Long Prosperity簽訂股份轉移協議,但GBA等發現新証根本無取得湖北長州電力內地合營方的書面批准,讓新証轉移上述股份,GBA及Long Prosperity控告新証違反擔保條款,湖北長州電力的另一股東Walton Enterprises Ltd.則追討300萬美元應付投資金。
新証去年申請剔除三原訴人的申索,但被駁回,昨提出上訴。新証上訴時指,Long Prosperity曾簽訂契據,表明不會控告新証,Long Prosperity現時控告他們是違反契據;但Long Prosperity一方反駁,履行契據的條件是新証必須妥善履行股份轉讓協議,但有關股份現未能轉移。
上訴人:新鴻基証券
答辯人:Global Bridge Assets Ltd.、Long Prosperity Industrial Ltd.、Walton Enterprises Ltd.
案件編號:CACV161/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