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2/2010

金融申索上限50萬

雷曼事件後引發大量對金融機構違規銷售的投訴,政府昨建議設金融糾紛調解中心,協助調解金融機構與客戶的金錢糾紛,所有受證監會及金管局監管或發牌的機構共1,800家,如證券行、基金公司及銀行等,如有向散戶售產品或服務,須強制參與,但計劃不包括保險公司,並設定最高申索額50萬元。

政府希在下個立法會年度完成立法,即最快二○一一年出台。

美國申索未設上限

然而,銀行界對計劃普遍持反對態度,擔心機制被濫用。銀行公會主席洪丕正相信,成立金融糾紛調解中心,有助重建市民對銀行界的信心,但是否可行仍要視乎執行細節。他認為調解服務必須設立適當的門檻,以免出現被濫用的情況,並關注仲裁過程如何執行。滙豐銀行亞太區行政總裁王冬勝就希望能在保障投資者及保持銀行服務競爭力間取得平衡。他續指,監管規則的增加難免令成本上升,但冀能平衡各方利益,避免將增加之成本轉嫁予客戶。

對於有指調解計劃下的最高申索額50萬元偏低,財庫局局長陳家強表示,這個水平已可涵蓋逾80%由金管局處理的金錢糾紛個案。

據悉,就算雷曼迷債事件,50萬元上限已涵蓋八成損失個案。政府與業界非正式諮詢時,證券行由於個案金額較高,認為50萬元上限合理,但銀行不希望上限訂得太高,故政府最後建議以50萬元為上限。不過,根據美國的例子,並沒有設定申索上限。

經仲裁不可再提上訴

陳家強指出,成立金融糾紛調解中心,可填補現時服務空白,因為監管機構只處理違規調查或處罰,不涉解決糾紛或下令機構賠償,調解中心沒有調查權力,不會與目前監管機構權力重疊,如發現有系統性違規行為(如雷曼事件),便會轉交監管機構處理。而國際經驗顯示,調解成功率可高達八成以上。

金融糾紛會先經金融機構的內部系統處理,如客戶不滿意,便要依客戶的意願進行調解和仲裁。獨立的調解員會協助進行調解,旨在達成彼此可接受的和解方案,所達成的協議(包括涉及機構的名稱和金額等)是保密的。

倘若調解失敗,調解中心可協助申索人把個案轉交仲裁,仲裁員會對爭議作出裁定。仲裁所得的結果是最終的決定,對雙方都具約束力,客戶不可再向法庭上訴。如機構於仲裁後不作賠償,等如蔑視法庭。

首3年經費公帑承擔

對於市場擔心機構於調解時可能不合作,財庫局官員指,由於計劃是強制,金融機構亦要付出更多的個案費用,變相鼓勵它們做好本身的投訴工作。

申索人與金融機構均須支付調解及仲裁費,申索人的費用介乎500至5,000元,金融機構則介乎5,000至20,000元。政府預計中心每年處理約2,000宗個案,預算每年經費5,500萬元;首3年由政府、證監會及金管局承擔,往後則由金融機構分擔。設立調解中心涉及修訂證券及期貨條例,諮詢期至五月八日,政府希望在下個立法年度完成立法。

證券學會主席張華峰支持建議,至於經費於三年後要由業界分擔,他就指應從證監會的儲備支付,因為「取諸社會、用諸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