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0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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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明遭追討7800萬

為「四海足球隊」班主的商人朱明(又名陳駿)被Cathay Port Ltd.(下稱原訴)興訟追討可換股票據本金、利息及罰息的案件,高院聆案官去年八月裁定因朱明未有交入抗辯,原訴追討票據利息約203萬美元(約1,580萬港元)得直,但約285萬美元(約2,226萬港元)的罰息部分則須正審。朱明昨在高院上訴圖推翻聆案官在票據利息部分的決定;而原訴昨亦就追討贖回票據本金1,000萬美元(約7,800萬港元)向高院申請簡易勝訴判決。

票據由China Group Logistics Investment Ltd.發行,可換成發行人或Nantong Xinda Harbour Investment Ltd.的股份。原訴在○五年十二月與發行人或Nantong、及朱明簽立認購協議,朱明擔保發行人履行協議內責任。協議指明原訴可按年獲息25厘,即250萬美元。

原訴指發行人及朱明因未有支付○七年的利息,遂在○八年十二月與原訴簽下了延遲訴訟契約,朱明同意在同年十二月還清○七年的利息欠款,否則須向原訴方繳付高達年利率12厘的罰息。

辯稱不應負雙重責任

朱明上訴指出,延遲訴訟契約條文苛刻,又指本須付的○七年的利息,已經被延遲訴訟契約的罰息所取代,故他不應同時負上雙重的責任。

案件編號:HCA2707/2008、1096/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