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重點
政府昨就檢討企業拯救程序立法建議,展開為期3個月的公眾諮詢,料明年中發表諮詢總結,如達成共識,擬在二○一○年至二○一一年度把法例提交立法會審議。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秘書長梁志仁表示,近期發生的全球金融危機再次顯示,有需要考慮引入企業拯救制度,以補充現時協助有財困公司翻身的方法。
政府早於○○及○一年,已就企業拯救程序提交條例草案,當時由於意見分歧,尤其是有關如何處理未償付僱員應得款項方面,故條例未獲通過。
引入「基本暫止期」
今次建議主要為財困的公司引入45天的基本暫止期,期內一般針對公司的民事法律程序須暫擱置,並由獨立第三方作為臨時監管人接管公司,並擬備自願償債安排。
建議適用於根據《公司條例》成立或註冊的本地及非香港公司,但某些受規管機構(銀行、保險公司及證券及期貨業機構)除外。但相信要有一定資產及營業額公司才可利用此制度,惠及中小企的機會相對較低。
金融海嘯令企業清盤有所增加,○七年全年共有455宗法院頒令強制清盤個案,○八年全年有468宗,但由○九年初至九月,已有426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