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民營造船企業南通明德重工原擬在本港掛牌上市,該公司早前委任德意志銀行為保薦人。德意志銀行委聘史密夫律師事務所(下稱律師行),就南通明德重工上市事宜提供協助和法律相關服務。隨着上市計劃未有繼續,律師行昨入稟向南通明德重工追討一百一十二萬美元(約八百四十一萬港元)服務費用。
入稟狀指,在○七年九月律師行和南通明德重工就上市計劃費用簽下合約,列明若計劃中途終止,律師行仍會向南通明德重工收取已提供服務的收費。
指上市計劃中途叫停
上市計劃及後沒有繼續,而律師行最後亦在去年九月停止有關工作。
傳訊令編號:HCA2117/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