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0/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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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重建業主拗輸賠償準則

受觀塘市中心重建計劃影響的一名業主,不滿市區重建局所提收購價,故指該重建計劃在九八年由市建局前身土地發展公司(下稱土發)宣布,業主要求當局應按土發較慷慨的收購準則向他提價收購,業主就此向高院提出司法覆核申請,但高院經審訊後昨裁定該業主敗訴。

司法覆核申請人黃慶江,為觀塘仁愛圍華義樓1樓C單位業主。觀塘市中心重建計劃在九八年一月由當時的土發首次提出,到○一年五月土發由新成立的市建局取代,當時上述重建計劃尚未施行,直至○七年三月重建計劃才由市建局正式展開。

土發準則較慷慨

申請人指,現時市建局的收購準則,自住的住宅收購價,是市值加「自置居所津貼」,「自置居所津貼」是以一個假定為7年樓齡同區同大小單位價值為計算基礎。由於申請人物業並非自住,收購價則是市值加「補助津貼」,而申請人可獲的「補助津貼」是「自置居所津貼」的50%。申請人不滿此百分比,指若按舊的土發準則,他可獲100%(雖然用作類比的假定單位樓齡會是10年而非7年)。

官指非「前朝項目」

申請人認為,上述重建計劃是土發遺留下來的「前朝項目」,應採納前朝舊收購準則。

高院現卻指出,土發改朝換代成市建局之際,觀塘項目的計劃仍屬草擬階段,而最終落實的計劃無論界限、面積、高限、地積比等等,均與之前草擬本有多處不同,故法官認為應視之為市建局全新的項目,故駁回業主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請。

申請人:黃慶江

答辯人:市區重建局

案件編號:HCAL34/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