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0/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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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投資品持續披露難行

證監會有關加強投資者保障的諮詢文件,除建議引入投資者冷靜期,及披露產品的佣金備受爭議外,有銀行界人士亦質疑,要持續披露有關長期投資產品的重要資料,如風險轉變等,較難執行,亦會引致爭拗頻生。

根據諮詢文件,建議中介人須持續披露有關長期投資產品的重要資料,直至產品到期為止。

有銀行界質疑持續披露結構性產品風險轉變,及通知客戶的做法,一來風險轉變如何定義,就當以評級機構為準,雷曼兄弟直至「爆煲」前風險評級亦未大幅下調;二來銀行與客戶關係不及經紀行密切,在網站披露產品風險轉變還算可以,但若要個別通知客戶,涉及成本龐大,故會提出反對。

反對責任全歸中介人

另亦有個別團體對諮詢文件建議,銷售產品時,中介人必須特別評估客戶對衍生產品的認識,認為將評估責任全放在中介人,亦會提出反對。

至於冷靜期,有意見認為如產品是ELN,當投資者買入時,銀行必須進行套戥交易,但套戥盤並非在透明度高的股票市場進行,而是在場外交易,若投資者冷靜期後決定退出市場,銀行平倉時若市價低於原價,投資者會質問銀行為何「不格價」才平倉,預期亦會導致爭拗出現。

證監採先硬後軟策略

據悉,證監會諮詢委員會曾討論過冷靜期,委員亦提出不少意見。

有分析估計,冷靜期及披露佣金等富爭議建議,不排除是「先硬後軟」的策略,只是平息社會對售賣高風險產品手法的不滿,最終未必一定會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