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0/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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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文件披露普遍符指引

港交所(00388)去年七月因應環球金融市場信貸環境惡化,發出有關新股申請人於上市文件披露負債,及流動資金等資料的指引。港交所審閱了自從指引發出後,至今年四月底的16份新上市文件,認為披露標準大致符合指引的要求,但認為就向外融資計劃及未償還債務方面,申請人應作更具體的聲明。

港交所上市科主管狄勤思日前向市場從業員致函,披露有關的審閱結果。他指披露水平與指引大致脗合,但仍提醒新申請人及其顧問注意就流動資金狀況作出高質素披露的重要性。

促具體披露融資計劃

函件中指出,指引中要求提供的流動資產淨額資料是否最新資料、現金來源及用途的分析、對流動資金有重大影響的因素分析等,申請人大致符合。16名申請人中,13名亦有討論金融危機對其流動資金狀況及業務前景的影響,有關資料包括銀行備用信貸有否受到信貸市場惡化影響、有否遭到客戶取消定單等。

惟上市科留意到在16份上市文件中,有14份無向外融資計劃的具體披露,僅其餘兩份就此作出否定聲明,表明沒有向外融資計劃。上市科認為,申請人應在上市文件內作出否定聲明,闡明沒有向外融資計劃。

另外,為進一步清楚起見,上市科認為,上市申請人須聲明其有否涉及未償還債項的重要協議,包括作適當的否定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