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重點
股民窺準以往用白表抽新股的漏洞,○六年多次虛報身份證號碼及住址來遞交多份申請表,重複認購新股,四名有親友關係的被告早前承認串謀詐騙罪,昨在區域法院同被判監九個月。眾被告在7次招股活動中合共賺27萬元,法官昨判刑時強調重點不在於被告獲利數額,而是他們處心積慮、精心部署去犯案,擾亂新股配股制度「一人一份申請」的公平安排。
網上「抄橋」 改良犯案
法官指,眾被告的犯案手法雖是從互聯網上「抄橋」,但他們改良建議,利用郵局的轉遞服務,把未能中籤的退款支票,從與他們無關的物業地址,轉往他們真正的地址,來確保收到股票及退票,這是他們原創的。
四名被告在○六年十月至十二月間的七次招股活動中,重複交入多份白表來抽新股,以提高中籤機會。他們在多份申請表上填寫真實姓名,惟地址及身份證號碼的第四及第五位數字均屬虛報。由於股份登記公司核對時,只有當一份申請表上姓名連同身份證號碼,與另一份申請表上的兩者完全相同時,才會視為重複而取消申請,故被告的多份白表雖姓名相同,但因身份證號碼不同,故也可過關。
因私隱問題,未能中籤的退款支票上的身份證號碼第四及第五位數字,只會以「XX」顯示,而被告之前刻意只虛報第四及第五位數字,其餘均是真實數字,故符合退款支票上的受款人描述,成功兌現劃線支票。
事件及後因一名股民查閱配股結果時,發現自己身份證號碼明明中籤,卻沒收到股份,兼又收到退款支票,查詢下始知身份證號碼遭人取用,而揭發事件。
被告為歐偉明(35歲,補習社教師)、陳慧儀(34歲,補習社教師,歐的同居女友)、連舜娟(58歲,歐母)、張麗堅(26歲,歐弟之女友,資訊助理)。四被告在案中分別獲利由5.4萬至8.2萬元不等,四人共獲利約27萬元。
被告:歐偉明、陳慧儀、連舜娟、張麗堅
案件編號:DCCC1064/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