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的問題是有機制而不依機制行事,要機制何用。當初訂下「二十二個工作日」、「百分之四」作為成品油調價的必要條件,這是機制邁向具透明度的運作。今次官方延遲加價的解釋是,上面兩項只是必要條件,並非充分條件,言下之意是充分條件未容許加價。充分條件是甚麼沒說,在決策者看來可能是其他情況的酌情權,那麼所訂的機制實質並不能自主運作。
其次充分條件的斟酌,「充分」顯示價格機制的政策目標矛盾。「二十二個工作日」及「百分之四」,這麼明確的量化指標,既易於遵循,同時又充分體現了與國際及市場接軌的政策目標;而所謂充分條件的概念,擺明要統籌當時供求形勢,甚至下游行業的承受力等諸多問題,無疑涉及到影響通脹的考慮,這個政策目標在行政酌情過程中,標準顯然難以確定及受到監察,而且和接軌國際及市場的政策目標「打架」、不咬弦。
由此反映在經濟各個層面價格失衡,未理順彼此聯繫,出現諸多反差、倒掛,內地價格決策嚴重兩難的現實。目前當局認為庫存過剩之下,通脹難成氣候,但工業品出廠價格指數(PPI)與消費物價指數(CPI)倒掛,使得PPI具威脅,成品油漲價顧忌,主要就是對PPI的影響。此外,農業用油、公共交通、出租汽車成本,基於這些廣泛考慮,足以推翻調價機制的原意。
調價機制無法市場化運作,遭遇到行政酌情權的抗衡,當中還不能保證酌情權是被合理運用。當局坦承減價的考慮因素少些,而加價的考慮複雜些,其中第二次加價就推遲了一個多月,假設是合理的,且看今次遲了六天(四工作日),難道是被考慮的因素在這麼短時間內起了變化嗎?顯然不是。那麼今次的延遲徒然白白拖了幾日,又是否行政酌情時發生長官意志的誤判?
因酌情權排擠機制市場化運作,相關機制對市場來說就如同虛設,對決策者來說就有招不如無招,豈不是更具決策自由度?這反映內地許多市場化改革的不徹底,尤其對全融危機所遺教訓,導致市場自動調節的質疑,使行政權力運用變得更倚重,甚至出現市場化運作倒退的現象,成品油調價機制就有被行政權架空的嫌疑。
其實,有機制而不依,使當局面對輿情腹背受敵。今次不加、不加,終須加,是油企發聲抱怨。內地油品加價市場抱怨;不加價油企抱怨。同時,成品油市場與國際不同的,內地由大國企壟斷市場,加價涉及偏袒的利益衝突,使市場的抱怨有把柄在手。政府雖然可以選擇像以往那樣,一邊壓住不加價;一邊由財政給予油企補貼,但顯然財政亦不堪重負。當局撇開市場化機制,行政決策自由度大了,可能更加陷於裏外不是人的決策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