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重點
半山干德道21-25號康苑業主立案法團興訟控告上址11樓C、D室相連單位的業主,指業主把連接單位「騎樓」的窗戶改建成門。業主則辯稱,該舉動純粹為方便清潔「騎樓」的積水及雜物。不過,法官指無證據顯示「騎樓」的垃圾及積水嚴重危害健康,從而構成滋擾,最終判業主敗訴,業主須於30日內把改動還原。
官指無證據危害健康
案中「騎樓」屬公用地方。涉案業主Sherav (H.K.) Ltd.,一方指,單位面向山,颱風時雨水、樹葉、雜物會吹入「騎樓」,為方便清潔,業主○四年買入單位後,在法團反對下,仍然把窗戶改成門。不過,法團指曾提議,每兩星期派員入屋清潔「騎樓」,但業主因為私隱等問題拒絕。業主又指單位本身面積達3,800呎,本身已兼有500呎露台,故根本無意把「騎樓」據為己用。
法官在判辭指,單是積水及圾垃不算構成滋擾,業主必須證明這會構成衞生問題及危害健康,但案件無這方面證據,事實上多年來亦無接獲相關投訴,法官最終判業主敗訴。
案件編號:HCA2387/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