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9/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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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法定化民事欠阻嚇

對於上市公司商會建議成立審裁處處理違反股價敏感資料披露,以代替將披露責任法定化,獨立股評人David Webb並不同意,指刑事檢控較民事性質的審裁處,阻嚇性較大,而審裁處本身亦不能向董事罰款。另外,財經分析師學會亦認為應盡快將《上市規則》法定化。

Webb:刑事檢控較阻嚇

Webb指出,法例應容許證監會可以透過民事或刑事途徑(一如現時的內幕交易及其他市場失當行為如造市等)提出檢控,即個案可以提交到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MMT)或法庭處理,視乎個案的嚴重性及舉證因素等。而毫無疑問,刑事檢控的阻嚇力會較民事性質的審裁處更大。

再者,審裁處本身是不能向董事罰款的,因為在《證券及期貨條例》下,董事並非「持牌人士」,審裁處最多只能要求違規者交出所賺或避免損失的金額。他說,不披露股價敏感資料不大可能令董事有所賺或避免損失,換言之,審裁處較難令董事交出有關罰款。反而投資者應有集體訴訟的權利,可以就董事的不披露股價敏感資料引致他們的損失提出控告。

另財經分析師學會會長龍克裘指,政府應盡快將《上市規則》法定化,因為現時的執法行動主要針對中介人或投資者,但針對上市公司失當行為仍然很有限。

他又重提季度業績,指再拖延引入,長遠只會影響香港競爭力。諷刺的是,現時很多香港公司有意回內地上市,但內地早已推行季度業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