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8/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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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屋放售須准許證

居屋買賣過程與一般樓宇有少許分別,居屋由於存在折扣率,故放盤分為居屋第二市場及自由市場。居屋第二市場須轉售予綠表客,而自由市場則代表業主已補地價,可於自由市場放售,買賣過程與一般私樓無異。

居屋業主及買家均須留意,要放售居屋須向房署申請「居屋准賣證」,而買家購買二手市場的居屋,亦須申請「准買證」,兩者申請時間均約十四個工作天。

於此段時間內,業主或買家若簽署任何買賣合約,均沒法律效力,甚至惹上官非。同時,對業主而言,即使簽署臨時買賣合約,若買家於買賣雙方的准賣/買證發出之前撻訂,臨時買賣合約不能生效,即代表業主不能殺訂,代價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