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財團De Monsa股東劉常仁代表公司,在○七年十二月以2.11億元購入中環荊威廣場其中4層。交易最終因De Monsa無交出尾數而告吹,賣方入稟高院向De Monsa追討賠償及要求沒收2,110萬元訂金。賣方早前循簡易程序申請勝訴判決,但昨日被高院駁回,至於De Monsa要求交入與地產代理有關的新證據亦遭法官拒絕。
涉案物業為中環荊威廣場11至13樓及15樓共4層,原訴為賣方菱電發展的附屬運潤發展。
買方辯稱精神欠佳
De Monsa一方透露,劉常仁在○七年初患上血管性癡呆症,病情及後因為他出現腦部硬膜下血腫而加劇。故劉氏在案發期間根本缺乏精神行為能力去簽訂涉案買賣協議。
De Monsa更指,劉氏在○七年三月至○八年九月患病期間,代表De Monsa進行共151宗交易,總值71億元。其中大部分交易最終因為De Monsa撻訂而未有完成。
根據合同法的法律原則,除非精神異常的人完全無法明白自己的行為,而合約另一方又知道他的精神狀況,否則雙方都須受合約約束。法官昨認為,現時的確有證據證明劉常仁案發時缺乏精神行為能力,就劉在案發時到底是否明白自己的行為,的確有可爭議之處。
官指具爭議須正審
至於賣方的地產代理是否知悉劉常仁在商討合約時的精神狀態,以致令賣方亦知道劉的精神狀況,法官認為是具爭議性的問題。而De Monsa能否因為劉常仁缺乏精神行為能力,而毋須履行合約責任,亦有具爭議的地方。
鑑於案件存在許多複雜的問題,法官認為案件不宜以簡易程序處理,最終駁回賣方的申請。
原訴人︰運潤發展
答辯人:De Monsa Investments Ltd.
案件編號︰HCA167/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