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8/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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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家講場:「專業投資者」準則惹爭議

銷售雷曼迷債的銀行願意向符合資格的苦主回購最多七成的迷債,換來規管單位不再就有關苦主投訴的個案繼續進行調查,雖則有關銀行因此可暫時放下多月來所受迷債事件影響的困擾,專注正常業務活動。然而,經過雷曼迷債事件,銀行參與銷售金融投資產品業務上今後何所適從,卻仍然在銀行業界造成極大困惑,並影響相關業務的運作。

最近東亞中國與國家開發銀行先後在港發行零售人民幣債券,參與銷售的銀行便如履薄冰,完全依據規管單位就銷售金融投資產品所發操守指引,令債券投資者需面對繁複費時之申請程序,惹來不少負面批評,迷債事件遺留下來的惡果,顯然極需盡快設法彌補,否則對本地金融產品之開發勢必構成深遠影響。

百萬富翁不等如專業

雷曼迷債事件嚴格來說是銀行業惡性競爭的結果,年邁且對結構性衍生金融投資產品全無認識的長者或長期只作存款的客戶,竟然被以較高息率作餌引導購入了含極高風險的結構性金融投資產品,有關銀行當然難辭其咎。

然而,結構性金融衍生產品究竟應該以那一類別的投資者作為銷售對象,才較合適,雖則一般指引是應該以擁有不少於100萬美元(或800萬港元)的投資資產組合的投資者而言,這一類人士早已被界定為符合所謂的「專業投資者」的資格,他們也因此不能夠得到一般普羅投資者所獲得的保護。

就像這次銀行在社會壓力之下決定向苦主回購大部分的雷曼迷債,這類苦主如果他們因為投資超過了800萬港元,以致簽署了確認自己為「專業投資者」的文件、而被評定為未符資格的人士,不能夠獲得銀行的回購,眼巴巴的承受被冠以「專業投資者」身份所帶來的厄運,那的確是十分不幸與無奈。

重新檢討資產分水嶺

所謂的「專業投資者」究竟是應該以投資組合資產的多寡來界定,抑或是以投資者本身的投資經驗來界定?這個問題由來都有很大的爭議;擁有億萬家財,只懂得作傳統股票投資的人,對於結構性金融衍生投資產品毫無認識者大有人在,應否以所謂「專業投資者」視之,的確是個很大的疑問。唯一能夠找到的解釋或許只是由於他們家財那麼豐厚,就算投資輸了也無傷脾胃,因此毋須受到保障便被列入作「專業投資者」類別而已。

事實上,自九九年本港開始推出創業板至今,其中引用的一項銷售指引,便是經紀必須在開戶文件上向客戶註明「創業板市場的較高風險性質及其他特點,意味着這個市場較適合專業及其他熟悉投資技巧的投資者」,這項風險聲明多少反映有關方面也認為,傳統股市投資者亦不一定具有專業的投資技巧,適宜投資於較高風險的市場,因此要特別提醒他們。

退一步說,本港一直以來都以100萬美元或800萬港元作為「專業」與「非專業」的分水嶺,這個數目在現今社會大眾人士資產隨通脹普遍提升的情況之下,是否一個適當的水平?其實也是大有必要作出檢討。 (未完)

僑豐金融集團行政總裁 許照中

(作者為持牌註冊人士)

(本文只屬作者個人意見,並不代表作者所屬任何機構之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