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重點
一名因稅務訛騙在丹麥服刑的男子,在港亦捲入125萬元的金錢官司,並於去年遭債主發出法定要求償債書及破產呈請。不過,根據《破產條例》只有涉案債務人與香港有某些指定聯繫,本港法院才有司法權審理該破產呈請。針對今次的案件,由於該丹麥囚犯曾在公司註冊記錄中報稱有香港住址,因此高院裁定本身有司法管轄權,昨頒令該男子破產。
《破產條例》第4(1)條訂明,法院在下列情況下才可審理案件,包括債務人(a)以香港為其居籍、(b)在呈請提交當日處身於香港,或(c)在呈請日起計的之前三年期間內的任何時間(i)通常居住於香港或香港有居住地方或(ii)在港經營業務。
破管署質疑審案權
被呈請破產的債務人Patrick Major Lee因為動用呈請人Asia Time Technologies Ltd.的125萬元為自己購置大坑道一物業,○七年遭呈請人入稟追還該筆款項,法院其後判Lee須還款。呈請人在去年二月及四月,分別向Lee發出法定要求償債書及破產呈請,但當時Lee正在丹麥服刑。針對本案情況,破產管理署質疑本港法院有否司法權審理該破產案。
呈請人指Lee在港有四間公司,Lee並為公司呈交周年申報表及撤銷註冊申請,事實上該些公司亦牽涉Lee的稅務騙案,呈請人指Lee在港經營業務,堅持本港法院有司法權。
曾報港住址 符港管轄權
不過,法官不接納呈請人該理據。但法官指出,在其中一間公司○五年七月十五日呈交的年報中,Lee報稱他的住址在大坑道物業,因此符合呈請日起計之前三年內有香港住所的規定,故判本港法院有司法權,並判Lee破產。
遭呈請破產者:Patrick Major Lee
呈請人:Asia Time Technologies Ltd.
案件編號:HCB3448/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