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重點
連達科技控股(00889)全資附屬連達電子與稅局爭拗九九至○二年間三個財政年度的補加利得稅評估,去年高院維持有關利潤屬「一半來自香港,一半來自內地」的原判。稅局不服判決,早前提出上訴,上訴庭昨認為利潤是來自銷售產品,而非內地的生產工序,故裁定稅局上訴得直,指稅務上訴委員會的判決在法律上有誤。涉及稅款約1,362萬元。
涉案時連達電子的內地附屬連達順德電子進行生產工序,之後再把製成品售予連達電子,連達電子堅持該內地附屬是其生產代理,所以衍生出來的利潤非源自香港,毋須在港課稅。
原判混淆衍生利潤交易
案件其後鬧上稅務上訴委員會及高院,高院去年六月維持稅務上訴委員會的原判,指利潤「一半來自香港、一半來自內地」。
稅局不服並且上訴,指購入及出售製成品均在港進行,從而衍生利潤。
上訴庭昨天發出判詞,認為雖然連達電子為內地工序提供了技術協助,但稅務上訴委員會混淆了有關協助是衍生利潤的交易,利潤應該來自連達電子再出售製成品,所以稅務上訴委員會的判決在法律上有誤。
連達科技昨天收報1.14元,無升跌。
案件編號:CACV 275/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