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重點
美國銀行在○七年中,解僱不良資產交易部(Distressed Debt Trading Group)副總裁鄭錦璇(Tadjudin Sunny)),鄭氏其後興訟高院向美銀追索近1,100萬元花紅。高院聆案官早前裁定鄭氏無資格獲得花紅。鄭氏向高院原訟法庭提出上訴,昨日被法官駁回。
鄭氏在○○年四月入職,離職前月薪12.5萬元。○七年八月美銀終止僱傭合約,給予她一個月代通知金及按比例發放年終花紅。鄭氏不滿美銀安排,指美銀應該支付按員工表現而酌情發放的另一筆花紅。
官指英案例不適用
鄭氏在本案並非根據僱傭合約的明文條款提出申索,她堅持雙方合約存在隱含條款,指僱主僱員之間存在互信責任,僱主不可為逃避花紅而終止合約。鄭又引用英國近年的案例,指普通法已容許僱員追討因為被解僱而蒙受損失。
但法官昨不同意鄭氏的說法,法官指香港的《僱傭條例》,並無保障僱員因為被解僱而遭受的損失。如果容許鄭氏所指的隱含條款存在,則與立法原意相違。
法官指這方面涉及複雜的政策問題,應留待立法機關討論和解決。法官最終駁回鄭氏的上訴。
案件編號︰HCA322/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