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重點
羅兵咸永道併購稅務服務中國區主管傅振煌表示,國家稅務總局於四月份頒布了有關企業重組的新稅務法規,在新法規下,企業重組如不符合若干條件,或不可以獲得稅務遞延,因此,未來新股上市時,招股書或須披露相關風險。
根據新例,企業需要符合五項基本要求,以及三種特殊稅務處理的其中一項跨境重組,在重組時才可取得特殊稅務處理,而且法規可以追溯至○八年一月一日。
一般新股在上市前,往往涉及大量境內和境外的股權架構重組,被問及這是否代表新股都需要披露該類風險,傅振煌表示,由於條文於四月底才出爐,招股企業在上市前應該還不知道重組的稅務問題。
條例多處有待釐定
傅氏認為,未來上市的新股,如果涉及近兩年的重組,便應在風險一欄中,披露相關稅務風險。不過,條例還有許多未清晰的地方,有待稅務總局釐定。但他補充,就算企業被追收涉及重整的稅收,也只會追溯至○八年一月,並以獨立第三方的評估報告,按公平值清繳稅款,料所涉稅務不會變成「無底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