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重點
一家公司的前女董事兼股東因為簽署一份貸款擔保,其後遭星展銀行(香港)(下簡稱銀行)興訟追討約404萬元。該女士早前遭聆案官循簡易程序裁定須償還上述款項,但她不服,提出上訴,指自己在男人當權的家庭長大,涉案時兩名兄長對她施以不當影響,她才簽訂案中擔保書,因此她認為自己毋須承擔還款責任。但高院法官昨駁回她的上訴。
上訴人Lam Lai Man自二○○○年三月一日起成為Sunwell Metals Ltd.的股東(持有50%股權)、董事及秘書,直至○五年三月二十三日為止。
而○二年六月間,銀行向上述公司提供貸款,上訴人連同兩兄長則簽立擔保書,另抵押一物業。結果該公司去年清盤,銀行成功興訟向三兄妹追收欠款,只有上訴人提出上訴。
辯稱僅「掛名股東」
曾任職電話接線生、秘書、保險經紀及空姐的上訴人,指自己從無沾手公司業務,只是代兄長持股的「掛名股東」,她聲稱自幼在男人當權的家庭長大,簽訂擔保書只是聽從兄長的要求。
不過,高院法官現認為上訴人未能提供受不當影響的證據,而涉案時她又是公司股東兼董事,她簽訂擔保書銀行根本不會起疑,故最終駁回她的上訴。
案件編號:HCMP1383/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