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角豪廷峯一單位的業主Tong Chun Keung(下稱原訴人)遭人以偽造身份證假冒身份,把其單位按予另一公司,事件後來被揭發。原訴人去年入稟一併控告代表承按公司的律師行劉鄺洪律師事務所,指對方疏忽。該律師行日前向高院聆案官申請剔除原訴人的申索,聆案官昨押後裁決。
原訴人指因涉案單位早被騙徒抵押,導致他欲將單位押予銀行貸款作投資時,無法借入足夠款項,蒙受損失,故向代表承按公司的劉鄺洪律師事務所申索賠償。
但律師行稱與原訴人沒有合約關係,對原訴人沒有照顧責任,原訴人的申索並沒有合理訴因。
案件編號︰HCA2365/2008